保监会出台中介监管新规 出资股东审查收紧

保监会出台中介监管新规 出资股东审查收紧

未知2016-10-17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家轩)日前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防范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专业中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由于它涉及保单销售,面向大众,一旦发生风险,危害性和处置难度很大。而且,专业中介目前正成为社会投资热点及外部风险易传染领域。实施专业中介业务许可是法律赋予监管部门的从源头上防控风险的重要抓手。

  据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龙翔介绍,一段时间来,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跨市场经营风险暴露,出现了违规销售理财产品、股东出资和内部控制存在问题、一些保险中介经营模式激进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保监会于7月份开始起草《通知》,并于8月份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具体要求,股东出资需要自有真实合法,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由资金投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应符合相关财务标准、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等;其次要求注册资本实施托管;第三要求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第四商业模式合理可行;第五公司治理完善到位;第六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保监会拟加强对股东出资的审查,要求必须以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保险专业机构。此外,对于申请保险专业中介牌照的机构,拟实行注册资本托管制度,需要在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入全部注册资本金。

  显然此举对一些小的保险中介机构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此前保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这一金额,对于一些小型保险中介机构而言,并不是一笔小数目。

  不过,《通知》也强调,提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注册资本托管、治理结构完善等要求,目的在于通过严格前端准入为后端过程管理夯实基础,实现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无缝对接,最终是为了更彻底和有效地放开准入。

  保险专业中介作为保险销售三条传统渠道之一,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三类,在保险销售中占据重要位置。2015年保险市场年报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46家,同比增加2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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