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今年购入两家公司股票,6月份转让A公司股票获得股票收益15万元,同时转让B公司股票亏损10万元。这两只股票性质不同,品种不同,在申报金融业营业税时是否可以相互抵扣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2]9 号 ) 第十四条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 1 个季度。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可以予以抵扣。因此,尽管该信托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不同,但同属于金融商品中股票这一大类,可以在2013年二季度相互抵扣,并就抵扣后的金额 5 万元缴纳营业税。(来源:会计师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