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2]25 号文第一条

解读财税[2012]25 号文第一条

高顿财务培训2013-10-28

  财税[2012]25 号文第一条“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的规定,其所表述的上年度赔偿准备余额应该理解为2010 年当年的计提余额,还是应理解为截止至2010 年底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累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 号) 第一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 号)第一条规定,中小企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 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是指企业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总额(包括以前年度计提部分)不得超过上述限额,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问:我公司是一家煤炭企业,下属两家子公司今年需要申报资产损失,我公司对两家子公司控股比例均在60% 以上。请问,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需要我公司审批,还是子公司董事会批复?由于我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只有60% 的控股权,不具备批复所有资产损失的权力,因此,是否该事项由子公司董事会确认即可?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第25 号) 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 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办)办公会审定。

  依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发生资产损失,会计上应当按照以上内部程序处理,包括按照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办)办公会审定,无须提供投资方的审批文件。问:我们是法人企业,与个人合伙成立合伙企业, 但由于经营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了,请问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额我可以按比例在我法人企业税前扣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提示:按规定不得进行抵减您法人企业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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