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简称一个办法、两个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根本原因在于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的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服务业为5%)虽然低,但却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虽然提高,但增值税是就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来征收。就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来说,其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运输工具、消耗的油料、维修费以及用于经营的办公用品、水、电、气等货物在购买时负担的增值税都是可抵扣的。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