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要按照13%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要按照13%缴纳增值税

老三会计2021-04-21

近日小编被朋友问到销售货物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按照13%缴纳增值税,于是小编整理了文件,进行了归纳与梳理。看完你绝对不会再困惑了。税务培训


提醒一:

销售货物后由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也要按照13%缴纳增值税!

比如: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1000万元货物,约定1个月内付款,后乙公司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33.9万元(这属于正向违约金)。

甲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3.9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万元

 

提醒二: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醒三:

1、价外费用,有价才有外,有小姐才有丫鬟,价和外是一起的。

2、也就是价外费用的基本前提是有价,也就是有业务发生了。

3、若是一项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也就是根本没有价,那就不存在外,即便是收取了一定费用如违约金等,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了,无需开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提醒四:

既然价格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而且需要跟价格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跟价格一样的税目和适用税率。

甲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延期支付了109万元的建筑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10900元。

提醒:

属于价外费用,按照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缴纳增值税。

税目: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也就是价外费用跟主价格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提醒五:

部分税务局是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体现在发票上的。

(一)(河北税务)(答复时间:2020-08-14)问:我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因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现针对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应税货物或劳务那一栏应该是什么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适用上述规定,属于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需要并入主货物的销售额核算,在票面上不再单独体现。

(二)江苏税务(答复时间:2019-04-30) 问: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外费用是否能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六:

对于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应当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收款方将违约金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开具发票给付款方。

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不开具发票,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

 

政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版) 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注意:

2017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

3、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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