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提供转租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2022-08-08
问:
以公司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房屋给员工居住,对方开具专票给公司,后员 工再支付租金给公司(低于合同租金),收取员工租金是否应作为转租业务缴纳增值税?收 到的发票作为公司租赁费在税前扣除有无问题?能按代收代付处理吗?
答:
1、公司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再以出租方名义转租给员工,并收取员工租金的转租行为,认为属于财税(2016)36 号文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非经营性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收到的发票建议计入“福利费”科目核算,并按规定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3、因并非由员工直接与实际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不能按照代收代付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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