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外经证要补附加税吗
2022-05-19
问:
我们现在注销外经证,项目所在地税务要求我们补附加税,大概是17 年末-19 年末,到其他省市外出经营,当时在电子税务局系统预交税金只预交了增值税,相应的附加税是在公司注册地交的没有在项目所在地缴(当时电子税务局可能没有强制要求在电子税务局一起交附加税,现在是同步了,现在是在系统交了增值税必须在系统交附加税)。现在注销外经证清税时项目所在地税务要求补交附加,实际上当时在注册地已经交了
答:
首先,根据政策规定应该是在项目地按预缴税款交附加税的, 回到机构地应该按后面在机构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附加税。税源已经交到了机构地,提供完税凭证和整个计税依据计算过程,促成项目地和机构地税务机关内部沟通,与项目地税局不能重复征税。时间已经超过3 年,机构地这边申请退税的话会比较困难哈,不过也可以以这个理由去与税局沟通了,超过3 年,税务机关发现的一般不认定为偷税也不再征收。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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