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2022-01-17
问:
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被激励员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自 2016 年 9 月 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详见政策原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 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 6 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 4 至 6 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取得符
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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