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条件
2022-01-13
问:
销售软件都能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吗,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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