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是否可以按照差额缴纳增值税
2021-09-30
问:
我司有一台旧的洗地机,残值 11500 元。现计划重购一台 78000 元的洗地机,采用以旧换新 方式,对于该旧的洗地机作价 8000 元,新的洗地机以旧换新折价后为 70000 元,付款也是按 70000 支付。请问对方向我司开票是按 78000 元还是 70000 元?
答:
对方应按 78000 开具发票,而非按照 70000 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字[1996]74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即可以按差额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国税发[1993]154 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对方销售的为洗地机,应按销售新货物的价格确定销售额,而非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除金银首饰可以按实际收取的差价确认收入外,其它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均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即全额计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收取旧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
二、计税依据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 号)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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