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是否只能加计抵减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是否只能加计抵减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2021-09-23

问:

我司是一家餐饮公司,允许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是否只能对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加计抵减?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第一项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可见,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并不局限于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因此,贵司如果适用生活服务加计抵减政策,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不是只能针对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需注意的是,根据 39 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相关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号)

  一、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 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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