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面粉加工成面皮后再销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购进面粉加工成面皮后再销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高顿2021-01-25

问:

我司为一家生产加工企业,主要的业务是购进面粉进行初加工,加工成面条及面皮后再对外销售。请问我司再销售面条、面皮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是作为一般货物适用 13%税率,还是其他税率?

答: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粮食适用税率为9%。

  又根据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综上,贵司购买面粉进行加工产出面条、面皮属于粮食范畴,销售时适用9%税率。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中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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