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原材料报废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高顿2021-01-25
问:
物流合作方在装卸原材料的时候操作不当导致我公司的原材料不能继续使用,我公司让品控部提供不可再使用的证明、领导签字的认可报废出库的单子以发给物流公司的通知书等资料,做出原材料报废的决定。请问该原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时,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对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此,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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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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