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2021-01-12
问:
我公司是一个 2020 年 10 月成立的金融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11 月份投资 600 万买了股票,当月卖出 590 万,亏损了 10 万。12 月份又投资 600 万买了股票,当月卖出 620 万,盈利了20 万。那我公司的 4 季度增值税怎么交?全额还是差额?会从小规模跳档成一般纳税人吗?
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11月亏损的10万,可以用12月盈利的20万相抵,得出12月仍盈利10万元。在第四季度申报增值税时,只就这10万元为销售额进行申报。
由于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且该应税行为发生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期,申报金融商品销售增值税时仍然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可以不转为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
特别提醒: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月度征收增值税的,在没有其他增值税销售额的情况下,由于月收入没有超过10万元(按季征收免税额为30万元/季),当月的增值税可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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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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