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物品的增值税税率?
2020-09-15
问:
我公司属于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 年 12 月自行建造了一座水塔,属于建筑物,未抵扣进项税。现在水塔拆除变卖里面钢筋,税率是用简易计税 3%,还是应税税率 13%?
答:
答:根据描述,贵司当时购买材料用于建造水塔时,因当时适用的政策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没有抵扣增值税,现在销售拆除后的材料即钢筋等,属于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综上,贵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钢筋,应按照13%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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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灰色字体已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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