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后的增值税申报问题?
2020-05-25
问: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提供不动产以及货物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每月超10万,销售货物未超过10万,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享受销售额未满10万免税的优惠吗?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因此,贵司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销售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对销售的不动产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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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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