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身份筹划法:举案例说明,身份不同,税负大不一样

纳税人身份筹划法:举案例说明,身份不同,税负大不一样

老三会计2021-05-12

税务筹划培训

纳税人身份筹划法:举个案例说明,身份不同,税负大不一样

案例:

5个自然人股东成立一家养殖有限公司(自产自销),年利润2000万元,虽然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了,但是每年股东分红个税高达400万元。

改变:

5个自然人合伙人成立一家养殖有限合伙企业(自产自销),年利润2000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也享受免征经营所得个税的优惠,也就是说2000万元的利润分配给每个合伙人的时候不再需要交纳分红个税了。

提醒:

由于已经申报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免征了),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四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应按规定暂免征收个税。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经营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9]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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